四川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科]设备管理 2018年08月01日
 

四川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保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所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该办法所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由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8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应有一名处级领导分管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1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及验收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按《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报管理办法》执行;科研仪器设备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单》进行申购。

    第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四川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两周内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帐和报销手续。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在国资管理系统网上登录、建帐并打印验收单后,计划财务处凭设备管理科的验收单方可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十条  设备管理科对每件设备统一编号,并进行计算机管理。各学院、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编号条码标签粘贴到该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制定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的教育、检查工作。国家法定须取得资质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可能产生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自身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和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制定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具体规范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使用该台设备。同时对大型精密仪器要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应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工作。有关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五条  保修期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对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需由各学院统一管理维修,并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开展校内外有偿技术服务,实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共享。

    第十七条  对使用方向偏离、闲置和使用率较低的设备,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对校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学院、部门有权对本单位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优化配置。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或管理人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方可办理相应手续。人事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把关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校内单位间借用或教职工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由使用单位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借用人必须签字并按时归还。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确需借给校外单位使用,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由所属  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或丢失。凡发现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况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对象、设备性质和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其损坏、丢失实物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二十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失、丢失者,属责任事故,应予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修理仪器设备的;

    (三)保管不当或者存在渎职的;

    (四)个人借出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由于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丢失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使用年限将参考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赔金额=(原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应赔金额最低不得低于净残值(净残值=原值×5%)。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均纳入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中进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按照通用和专用设备、依据教学型、科研型和教学科研型分类另行制定:

    (一)考核目标

    1.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益;

    2.促进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促进设备的专管共享或统管共用,加强对外开放和服务,实现资源充分利用;

    4.维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求论证的严肃性,强化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心。

    (二)考核项目及主要内容:

    1.设备管理情况。

    2.机时利用情况。

    3.人才培养情况。

    4.科研成果情况。

    5.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情况。

    6.服务收入情况(教学型设备除外)。

    第二十六条  单价超过40万元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教学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或者核减该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设备验收后,无故超过三个月未投入使用的;

    (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闲置的;

    (三)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不到两年而无故闲置的;

    (四)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未提前考虑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五)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长期未解决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