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管理办法(2013年10月修订版)
[综合管理科]实验室管理 2019年05月01日
 


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管理办法(2013年10月修订版)


    为规范学校教学科研设备费的管理与使用,体现规划优先、立项建设、集中投向、突出重点、统筹协调、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改善我校办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

    1.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或批准筹建中的实验(实训)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扩充和更新;

    2.专项资金项目需购置的设备或配套建设;

    3.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4.学校教学科研相关公共基础平台建设。

     二、立项原则

    1.符合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发展及专业建设规划相一致。

    2.以“教学必需、基础优先、兼顾科研、联合共享”为基本精神,学校整体考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3.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学生受益面大的公共基础、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以及新建专业、我校品牌(特色)专业和专业主干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4.立项要把投资效益放在第一位,对建设后必须开出的实验项目及应取得的科研、开发成果,应有具体的要求和明确的时间界限。同时要分析设备投入后的利用率及利用效益,要把继续投资和前期投资效益挂钩,把新立项与完成项目的效益挂钩;

    5.实验室建设实行刚性预算,所有需采购的教学科研设备均应进入实验室建设规划,未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的项目,学校不安排建设经费预算。

    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实验室建设项目分为教学、研究和公共基础三类,建设项目规划原则上每三年申报一次,根据项目类型分别填报《四川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四川师范大学研究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和《四川师范大学公共基础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并进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1)树立统筹考虑观念,有中长期规划思想,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切实可行,投资效益具体可考。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为一年。

    (2)实验室建设规模既要充分考虑教学需求,又要避免规模过大,造成浪费;仪器设备的申购要充分考虑共享、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情况;要充分体现实验室的建设效益。

    (3)经费预算前要与多家供应商或厂商进行询价和考察其提供产品的质量情况,按照最佳性能价格比进行择优测算;测算要有依据、力求准确合理。

    (4)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实验字〔2010〕4号)文件要求,对于具有单价≥10万元人民币的大精设备和软件的项目,须附《四川师范大学大精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并提交。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论证、评审,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经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方可立项建设,立项建设的项目按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逐年实施。

     四、项目的组织实施

    1.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根据项目类型,在项目执行当年填报实施方案,并提交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项目所在单位主管实验室的领导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和组织进行中期检查的责任。

    2.当年建设的项目以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基础,根据审批经费填报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建设内容调整不得超过审批方案的20%。

    3.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相关采购程序和规定落实采购任务。

    4.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申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立项项目,凡需对立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5.实验室建设项目结余经费回归学校,经统一规划、重新论证后用于其它建设项目。

    五、项目验收与奖惩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安排项目验收时间,学校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家及职能部门组成。

     2.验收依据的标准: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申报书以及其它有效的文件中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目标、项目效益、项目质量,包括环境、安全等指标。

     3.所购置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该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的划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设备验收后,超过三个月未投入使用的;

    (2)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3)购置的仪器设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到二年而闲置的;

    (5)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未提前考虑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4.对于项目完成质量出色,教学效果和效益显著的建设单位,学校将对建设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5.对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对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单位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并收取5%-10%的资源占用费。

     6.对于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导致项目无法验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单位应限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情节学校将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六、附 则

     1.本办法经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