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综合管理科]实验室安全 2013年09月01日
 


四川师范大学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校字[2012]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危险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生产生活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固、液、气等废弃物及其污染物。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固废,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1.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除教学科研场所内部以外(包括投资公司所属的校内生产加工企业和后勤集团所属的校内食堂、医院及食品加工车间等)的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⑴负责学校除教学科研场所内部以外的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⑵负责与相关环保部门接洽完善废弃物处置手续,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

    ⑶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⑷负责组织对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危险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工作。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场所(包括投资公司所属的校内研发实验室)内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⑴负责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⑵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⑶负责组织对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危险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工作。

    第五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认真完善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任务。

    第六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危险废弃物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将危险废弃物专(兼)职管理人员信息按教学科研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余单位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的原则进行备案。

    第七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对进入各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安全与环保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安全与环保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第八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要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

    第九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积极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产生频繁的相关单位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报告体系机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危险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根据实验场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的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严格按废弃物的成分、属性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外必须粘贴标签,标明废弃物名称(或主要成分)、废弃物特性(可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及产生废弃物的单位(落实到具体房间),实验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试剂或空试剂瓶也应按此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房间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五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务必保管好危险废弃物,并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对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将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房间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楼道内。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单位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帐式管理。

    3.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六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十七条 每学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信息汇总后报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国家及环保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