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验字〔2011〕02号 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创新成果获取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实验字〔2010〕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实验字〔2010〕4号)规定的各类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即: 1.原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精设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2.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10万元的仪器设备; 4.单台不足1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或者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5.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虽单价不满10万元,但确定为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规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大精设备的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等方面。 第四条 考核方式与组织实施 1.每两年考核一次。各单位要组织落实,按要求、按时间进行自评与申报。 2.大精设备管理人员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附件1)(对具备特殊用途的大精设备可进行单项或选项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单位对大精设备责任人自查填报的每台仪器设备的各项数据逐台逐项进行核实,并在此基础上提交本单位大精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大精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工作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4.要加强考核的真实性,充分发挥考核的建设功能。对考核中发现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5.每台设备有效机时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教育部规定的定额机时,详情如下: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 专用设备:800小时/年 04类机械类:800小时/年 05类中小型计算机:1600小时/年 2) 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需的后处理时间 6.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数据核实无误后,根据得分确定: 优秀: 总分≥90分 良好: 75分≤总分﹤90分 合格: 60分≤总分﹤75分 不合格: 总分﹤60分 第五条 奖惩措施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配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修费的重要依据,并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挂钩。 1.考核优秀的大精设备,学校对其所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设备购置、维护维修经费方面予以倾斜。 2.考核不合格的大精设备,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找出原因,限期整改,学校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将根据责任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在两年内对该单位新申购大精设备从严审批。 3.考核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大精设备,除每年按照设备原价值的10%以上向学校交纳设备占用费外,学校将对设备予以调拨。对严重失职者依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校内拥有大精设备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论证、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应有认真、及时、规范的日常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