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综合管理科]设备管理 2010年03月01日
 


校实验字〔2010〕4号

 

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是学校培养高层次人才、完成高水平研究的重要条件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大精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我校大精设备在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大精设备利用率、开机率,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效购置,强化设备申购的效益意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及《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补充说明(教高司条函〔2000〕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精设备的范围

    1.原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精设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2.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10万元的仪器设备;

    4.单台不足1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或者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5.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确定为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二、大精设备的申购与论证

    1.大精设备的申购。学校大精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坚决杜绝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1),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大精设备论证报告的内容。大精设备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功能、技术参数、价格、购置理由、使用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安装所需的基础条件、选型的理由、预期的绩效与风险分析、使用效率以及开发共享的办法等方面。

    3.大精设备论证的组织方式。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贵重仪器设备,由学校主管校长主持论证。参与专家应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产品技术专家原则上从其它单位聘请,申购单位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三、大精密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一)大精设备的采购

    1.大精设备可行性论证方案通过以后,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其产品及技术指标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的财力综合确定。

    2.已审定购置的大精设备,申请单位应还必须同时考虑安装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的配备及培训工作和必需的维护费用等,保证到货后能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和使用。

    3.新购置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安装在中心实验室、开放实验室,以利于设备共享,提高使用率。

    (二)大精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测试、验收等工作,出现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必须及时提出索赔,如果因管理或人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1.在开箱前,对外包装情况要拍照,记录外包装的情况;开箱后,要根据合同和装箱单仔细核对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以及配件和附件是否齐备。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表面出现异常现象(如损伤、锈蚀、受潮等)的要拍照,作为以后索赔等的依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出厂指标逐项验收,要注意功能指标的稳定性,必要时要连续运转,严格考查。

    3.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据及书面说明材料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供应商索赔。

    4.在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验收报告单》,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设备的装箱单、验收记录、备忘录、验收报告单、使用及维护指南、保修手册、保修卡等资料由使用单位归档保存,同时将验收报告、装箱单等材料的复印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四、大精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一)大精设备的管理

    凡列入学校大精设备范围的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为全校共有,属学校统管设备,由学校统管或委托使用部门专管。

    1.大精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大精设备严格执行专人管理的制度,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专管人员一经确定后,不要轻易改动。大精设备的专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认真填写好“四川师范大学大精设备运行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填报“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

    2.大精设备的档案管理。学校必须建立完整的大精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计划、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包括进口设备减免税表和海关报关文件等)、订货合同、验收报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详细档案存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大精设备的运行经费管理。学校设立大精设备开放基金,按照大精设备的性质和用途统一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办法。校内人员使用大精设备(本科教学除外)的运行费用和实验消耗费用应由实验单位或个人承担,对外单位服务的收费标准也应明码标价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四川师范大学大精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4.大精设备的维护与维修。使用单位应做好大精设备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拆改解体;出现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所在实验室主任,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拆修,大修应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原材料和经费,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出现重大故障时应保护好现场,以便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将情况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大精设备的使用

    1.大精设备的操作规程。大精设备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

    2.加强大精设备技术队伍的培训和提高。大精设备管理单位应经常举办用户培训班或技术讲座,对大精设备的技术队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所有参与大精设备使用、管理和维修人员必须参加专门的技术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可发给“使用证”,允许单独或在专人协助下使用,同时必须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的记录,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校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大精设备者,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向仪器管理单位的提交预约申请单,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合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同时,积极鼓励设备管理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的对外开放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大精设备的投资效益,涉及有偿使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开放服务所产生的效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非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室课程需使用大精设备所产生的设备运行费用、实验材料消耗费用、设备管理单位的人工费用等原则上由实验单位或个人承担,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通过财务、审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大精设备的效益评估

    学校每两年对大精设备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进行一次使用效益评估,评估内容如下:

    1.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其中单价超过40万的仪器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机时定额的规定,具体机时额定标准如下表:

序号

设备类别

设备年机时定额(t)

备注

1

03类通用仪器设备

1400小时/年


2

03类专用仪器设备

800小时/年


3

04类机械设备

800小时/年


4

05类中、小型计算机

1600小时/年


 

    2.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3.原有的功能利用和新功能的开发数,技术改造项目数;

    4.实验环境、技术条件的良好程度及仪器完好率;

    5.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7.原材料、元器件、配件的管理情况。

    六、大精设备的奖惩办法

    1.申购单位必须对大型仪器申请购置、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环节把好关,如果因设备验收、安装调式等工作不到位,造成设备闲置或者无法使用,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学校将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设备经费的投入。

    2.对大型设备管理、使用、共享等工作开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

    3.对仪器使用效益低、专管共用、开放服务开展不好的单位,除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每年还应按照仪器设备原价值的10%以上向学校交纳设备占用费,同时学校将收回其所管理的大精设备,重新委托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七、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与大精设备管理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经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大精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