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验字〔2011〕04号 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跨单位、跨学科教学、科研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减少重复购置,学校决定设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促使现有大精设备对外开放和有偿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精设备范畴以《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实验字〔2010〕4号)界定为准。
第三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实验技术开发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以及为完成国家重点科技、工程项目的辅助研究等使用共享大精设备的实验项目。
第四条 “开放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申请资助人员范围:承担我校教学工作、科研项目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我校高年级本科生及在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可由导师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 “开放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审,报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行文公布。 第八条 “开放基金”评审坚持“公平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
1.“开放基金”主要支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研究的项目和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的课题申报基金项目,并优先考虑那些尚无测试仪器的单位及无力支付全部测试费用的青年教师及研究生、本科生等。 2.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受理,其受资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10%。 3.“开放基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顺延,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过期基金不予保留。 第九条 每学年组织一次基金申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4月前完成当年度基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开放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大精设备测试及相关耗材费用,其他费用支付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大精设备测试收费标准及预约办法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凡利用“开放基金”完成的课题,在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时,原则上应注明“四川师范大学大精设备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并作为项目结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责任人,应在项目完成后提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基金项目总结报告》(附件2),未提交总结报告者,不得再次申报“开放基金”。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中注明“四川师范大学大精设备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可优先申报“开放基金”,并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大精设备所在单位要共同加强对基金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开放基金”使用与管理较好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开放基金”的,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严重者停止“开放基金”资助并收回已使用的经费。 第十六条 纳入开放共享的大精设备所在单位应根据每年的实验任务,统筹安排,做好大精设备开放预案,确保“开放基金”支持项目顺利开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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