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计量管理办法
[综合管理科]设备管理 2007年09月01日
 


四川师范大学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全校计量工作的科学有序管理,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计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教学实验方法、线路实验研究和教学中技能训练及示范、演示等所用计量器具、仪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外,我校有关事业单位凡属建立计量标准、开展公正性计量检测、产品质检、医疗、商贸等工作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计量器具的制造和维修,均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条  国家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我校各单位生产和使用的一切教材、科技论文、实验及测试(设计)报告等出版物(包括软件及计量器具)均必须遵照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名称、称号正确使用和书写,并建立审查制度。


第二章  机 构 设 置


    第四条  全校计量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分级归口、分类管理的体制。全校计量管理工作分为计算器具与文印出版物两大类,分别归口管理。

计量器具,全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别负责所管固定资产类别或工作范围内的计量管理工作。文印资料和出版物,全校由校办总负责,并由校办、教务处和科研处分别归口管理,校办直接归口管理校级文件资料、出版物、报刊编辑等文印出版物的计量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教材、讲义等的计量管理;科研处负责科技论文、资料、成果等的计量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各学院、校办厂、医院等单位由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内计量器具、文印出版物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计量法规和政策;拟定管理办法;检查、督导各单位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校办负责督导、检查全校文印出版物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七条  凡用作标定、公证的各种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贸易结算方面的并属国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按期执行强制检定;其它工作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含中间过程器具),依法实行非强制检定。

    第八条  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区别管理、全面监督”原则,全校计量器具的管理按使用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别实行a、b、c分类管理办法。

    1.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⑴用作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的各种计量器具;

    ⑵用于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商贸结算、环境监测等计量测(标)定并列入强制检测定目录的计量器具;

    ⑶用于对外公证性的测试、试验数据的所有计量器具(含中间过程器具);

    ⑷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的计量器具。

    2.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⑴用于学校内部能源(指各区域、大楼的水、电、气三表)核算和物资管理相对量值使用的计量器具;

    ⑵生产控制、产品质量检验中有标准数值要求的计量器具;

    ⑶固定安装在装置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较高且一般情况不许拆卸的,其检定周期必须和设备检修同步进行的计量器具;

    ⑷对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性有一定要求,其检定周期使用的计量器具;

    ⑸计量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而使用又不频繁的计量器具;

    ⑹专用计量器具,限定使用范围以及固定指示点的计量器具。

    3.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⑴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或作相对量值使用的计量器具;

    ⑵性能稳定、可靠、使用又不频繁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1.a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⑴供校内使用权的标准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执行

    ⑵《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检定的管理办法实行定点定期执行;

    ⑶其它列入a类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根据工作的实际要求确定其检定周期,制定周期计划。检定周期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没有检定规程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准办法,并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⑸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原则上应指定专(兼)职人员使用、管理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许可证,凭证上岗;

    ⑹新购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初检合格制度;

    ⑺周检(初检)合格,须在设备显要处张贴合格标志。

    2.b类器具管理办法:

    ⑴b类计量器具依法实行自检和送检;

    ⑵检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

    ⑶对于计量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且作用不频繁的,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原则下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1—3倍;

    ⑷连续运转、不便拆装的,可根据有关检定规程和可靠资料,按设备检定周期同步安排检定,但平时必须严格监督,定期核对量值的可靠性;

    ⑸没有检定规程的按a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第(4)执行;

    ⑹因工作局限,通常只使用部份功能或部份测量范围且测量精度低于量具精度一个数量级的或某些功能、精度明显下降且不常用的,按其实际需要,根据检定规程要求,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作部份检定,但检定证书应注明量值精度和使用范围,并于设备显要处张贴“限用”标志。

    3.c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⑴固定用于实验办法、技术可行性探索等到相对比较量值或定性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在验收入库后直接投入使用;

    ⑵相对值指示用计量器具,可延长检定周期2-4倍,或在维修时检定。


第四章  计量器具流转制度


    第十条  为确保计量器具的技术标准,量值的准确可靠,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量法》及省、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加强领导,认真实行计量器具流转、检定等审批制度,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员从技术上把关(不代替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作用。

    第十一条  遵守封闭管理的流转程序:(1)立项申报;(2)计量管理员技术核查和领导审定;(3)选型采购;(4)首检入库;(5)建帐立卡、编号(贴标签);(6)建档发放;(7)安装、调试、使用(制定操作规程);(8)周期检定;(9)调整修理;(10)降级或报废。无制造许可证、合格证,质量达不到要求,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等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保证做到计量器具从进校à入库à发放à转移à降级报废等每一个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二条  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所在单位管理员应按计量器具的使用性质、类别,分别张贴a、b、c类标签;建立a、b、c分类专帐、卡片;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包括出厂合格证、验收报告、初检、周检合格证、检修证明等资料;属停用、限用、封存的应分别张贴“停用”“限用”“封存”标签,根据检定周期制定周检计划和定期安排送检。

    第十三条  a、b类计量器具的维修必须送往具有相应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机构、单位维修并取得有效合格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计量器具降纸、转移、报废除按照一般仪器设备履行手续外,须组织本单位计量管理员进行技术鉴定、办理更户或消帐手续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第五章  全面实行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五条  未经特殊许可不得购置、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废除计量单位制式的各类器具。本办法实施以前购置并列入管理范围内的,应进行改制;未纳入管理范围的,可采用新旧制式对照、换算的方式。否则,不得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教材、讲义计量审查制度:

    1.审查范围:在我校使用的各类自编和统编教学(实验)教材、讲义、资料(以下简称“教材”);

    2.审查内容:(1)是否在教材中使用了计量单位及量的符号;(2)这些计量单位名称及符号以及书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等规定;

    3.凡出现非法定计量单位、量的符号或中外文书错误的一律禁止使用;本办法实施之前产生或购进(含翻印)的教材有上述错误的须附“勘误表”更正。涉及数据的须重新进行换算。

    4.本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监督。各院(系)负责人及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论文、技术报告计量审查制度:

    1.审查范围:在我校产生并用于出具公正数据,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实验记录以及申报市以上评奖(鉴定)的优秀论文、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等科技资料;

    2.审查内容及要求:

    (1)是否正确使用、书写法定计量单位及量的符号;

    (2)数据是否能量值溯源;

    (3)凡属分析测试、工程(产品)设计的报告和图纸等资料,均需审查测试人员、主研人、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是否签字。要求做到:

    第一,试验、勘测、测试所用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和精确度应满足被测量要求;

    第二,使用的该计量器具已经过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并且在检定、校准的合格有效期之内。

    3.审查程度:除不作为公正、正式发表的一般性工作计划、报告、论文(毕业论文)等由作者自审、教师督导外,其余均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1)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的作者在完成工作后,须填写《科技论文、技术报告计量审查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计量管理员审查之后再分别报送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

    (2)教职员工报科研处审批;研究生报研究生处审批;本、专科生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工作结束之后,《审查表》交所在院(系)或所在单位计量管理员归档。

    (3)凡申报市以上科技成果(产品)、优秀论文评奖(鉴定)以及技术成果转让的,应填写《科持论文、技术报告计量审查表二》,除按本款(1)、(2)进行计量审查外,应经校办盖章后上报成都市技术监督局审查、盖章之后才能作为评定依据或正式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除教材、科技论文以外的各种文印资料和出版物的计量审查工作,统一由校办归口管理;校报及刊物编辑部、文书及技术档案室分别负责所承印(编)存放书刊资料的计量审查;原稿出自院(系)或其它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主管计量工作的负责人审查。审查内容,分别执行本办法的第十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