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节省学校经费开支,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仪器设备是进行实验教学、科研的必要物资条件,各级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精心维护,科学使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二、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都有职责和义务做好仪器设备的检修、维护、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做到小修不出院、中修不出校。 三、建立校、院二级维修体制。校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学院负责落实具体维修和验收工作。 四、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公共使用的仪器设备管理与维修,包括多媒体教室、公共计算机、共用实验室、部分共享设备等。 五、维修经费:参见《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六、学校按设备实行分类招标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订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及时维修。 七、建立经常性维修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测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 八、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随后向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九、所有维修均应在《四川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修理登记表》上作好记录,以作为实验室原始记录列入档案管理。 十、送修具体手续: 1.凡在实验室或学院(部门)内修好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要在《四川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修理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并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 2.凡实验室或学院(部门)内不能修理,要求外修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或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学校的维修定点单位进行修理(无定点维修的则另行联系修理单位)。 3.一次性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的须填写《四川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修理申请表》(学院分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使用人员可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者直接与厂、商家联系,以求及时修复。修复后要在《仪器设备修理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4.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修理事宜,并经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修理单位三家一起谈判,签订有关修理协议后,方可开始修理。修理完毕,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的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十一、拆修仪器设备必须按下列批准权限执行:原值单价在1千元及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值单价在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或分管处长批准;原值单价在2万元及以上或进口仪器设备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十二、实验室工作人员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的计酬方法: 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本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此项工作,学校原则上不付给报酬,但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及主管学院应核定工作量,发放相应劳务报酬。 3.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修理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4.凡个人修理所需的材料,按《四川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办理。 十三、实施维修奖惩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对连续三年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 十四、各单位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考核、评优、评定或聘任技术职务时,应将仪器设备的修理与维护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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