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验字〔2009〕07号
四川师范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实验技术研究,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鼓励广大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及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 1.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自行设计和研制在市场上难以购置到的能满足实验教学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2.市场虽有现货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主研制,其综合性价比明显优于市场同类型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3.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通过升级改造后,能较好地拓展功能,充分发挥效益的现有仪器设备(含软件)。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推广价值以及良好经济效益前景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二、立项条件 1.应具有从事实验仪器设备研究工作的师资队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校从事本科实验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立项后能吸收一定数量的本科学生参与研制工作。 2.立项研究的内容应与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密切相关,或在课程体系中有所体现。所研制的仪器设备原则上能够直接为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服务,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3.作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当年度只能申请一项,同时项目负责人历年累积未结题项目原则上也不得超过一项。 4.与以往立项项目内容重复的项目不予立项。 5.项目研制的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三、立项程序 1.项目立项每年申请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2.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申请人按照规定的立项范围、条件和要求,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软件)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内容要客观真实,数据准确,格式规范。
3.申请人将“申报书”按照要求上报至学院,由学院初步评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统一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定。 5.项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正式下发立项文件;相关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书内容签订项目任务书后,领取经费登记本。 四、项目管理 1.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变更。 2.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进度和人员安排,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原则上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3.如果由于其他原因项目不能开展,原则上项目自行终止,退回经费。若要变更项目内容,须重新按申报程序办理,经批准后再行实施。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原则上不得再要求追加经费。 5.项目经费分为材料费和研制费。材料费包括购买元器件、实验材料、加工制作等费用;研制费包括测试费、劳务费、资料费、差旅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必要的符合财务要求开支的费用。对于硬件类项目研制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对于软件类项目研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 6.经费的使用可以先办理借款手续。需使用经费时,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借款单据,然后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后,最后到财务处借款。 7.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经费挪作他用,否则将取消该项目并收回该项目经费,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8.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回归项目主管部门。 9.结余的原材料和配件留作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使用,计入实验室材料帐,纳入实验室材料管理,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10.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工作成效显著、意义重大的项目,学校应给予重点扶持。对项目执行工作开展不力或研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学校将撤消并追回项目经费。 五、项目验收 1.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验收每年一次。项目负责人需在每年1月底之前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软件)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2)并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在4月底之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采取现场答辩和演示的验收鉴定方式。验收鉴定以签订的《四川师范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软件)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为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安全性及综合效益等。 3.项目负责人应确保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对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的,还应交由有关权威部门检测,检测报告应是验收必备材料之一。 4.经验收合格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设备入库单价为各项费用总和的平均值,同时做好交接手续,并建立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六、成果认定及奖励 1.自制实验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学校正式行文予以公布。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职务晋升、评选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重要材料。 2.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作为校级项目,验收合格后,纳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工作考核范围,按照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统一进行计算,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科研处有关规定执行。 3.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可作为实验室开放项目,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工作量按照不超过32学时计算。 4.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与国内外同类设备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可按总价值差额的60%给予奖励,但奖励额度总和不得超过项目研制经费总和。 5.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可继续申报学校教学、实验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 6.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属学校,参与设计、制作与管理的人员具有保密义务,若技术转让或推向市场需经学校同意,由此所产生经济效益的50%上交学校,用于资助自制实验教学设仪器备的研制和项目改造。 七、其它事项 1.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自行设计、研制以及对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改造(含软件)。 2.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贵重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包括软件开发)与应用等相关实验技术的开发或成果转化为教学科研或有形产品等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经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师范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软件)立项申报书》 2.《四川师范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软件)项目验收报告》 3.《四川师范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软件)项目任务书》 点击这里下载 20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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