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验字〔2011〕03号 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大精设备利用率和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实验字〔2010〕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精设备范畴以《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实验字〔2010〕4号)界定为准。 第三条 大精设备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管理运行机制,鼓励各单位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全校大精设备有偿使用的组织安排与监督管理;大精设备所在单位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管理,配备高素质的专业实验技术人员,并建立健全大精设备运行、维护制度、服务公约、开放记录档案等。 第五条 实行学校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计划财务处设立“大精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资金账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者和大精设备所在单位均需通过计划财务处办理缴费、转账或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其它帐户,确保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收 费 标 准
第六条 收费标准。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设备运行费(包括设备折旧费、维护费、水电耗用费等)、人工费、实验耗材费。校内师生使用时按50%收费。 第七条 收费标准的审定。由大精设备所在单位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申请表见附件1),由计划财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经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正式行文公布,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使用
第八条 使用申请者(以下简称“用户”)与设备所在单位预约。 第九条 预约成功后,用户持《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预约申请表》(见附件2)到计划财务处设立的“大精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资金账号”缴款或办理转账手续,并在《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预约申请表》上加盖计划财务处公章。 第十条 金额较大或较复杂的服务项目,大精设备所在单位应与用户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一条 用户凭加盖计划财务处公章的交款或转账凭据,到大精设备所在单位委托测试或在设备管理人员指导下上机操作。 第十二条 用户根据分析测试要求,应在开机前一周向大精设备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大精设备能够按时开启使用。因用户方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完成分析测试,或者造成试剂、材料等浪费、过期等,一切责任由用户自负。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1. 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 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按时使用。如为委托测试项目,大精设备所在单位应提供准确的测试数据。 3. 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 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用户必须遵守大精设备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大精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实验室内环境卫生及安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赔偿。
第五章 收 入 分 配
第十五条 大精设备有偿使用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业务培训费、水电费等。 第十六条 分配比例:收入的30%上交学校,作为学校大精设备运行成本;70%留给学院或部门作为劳务、业务培训及日常维护基金。原则上每年年末结算一次。
第六章 考 核 评 价
第十七条 实行有偿使用对外开放的大精设备使用效益可纳入学校“大精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大精设备开放程度高,以及在有偿使用开放与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设备购置、维护维修经费分配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第十九条 对于应该纳入而未纳入开放共享的大精设备,学校不再安排大精设备的维护经费;对使用效益低、拒绝协作开放,以及弄虚作假、虚报设备开放使用机时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学校将酌情减少其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经费资助,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申请表》 附件2:《四川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预约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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